《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予以公告或者駁回,要看該商標與在先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并從商標的整體結構、讀音和含義去判斷商標是否相同、近似。
在商標審查中,審查人員將按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實際情況,對“同一種商品”(如服裝與夾克衫互為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如茄克衫與大衣互為類似商品)、“相同商標”、“近似商標”作出判斷和裁定。
?。ㄒ唬┫嗤虡说膶彶?br/> 相同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商標。
1、相同的文字商標
相同的文字商標是指在使用同一種語言文字的情況下,商標文字字體、讀音、含義相同,一般視為文字相同的商標。
2、相同的圖形商標
相同的圖形商標是指圖形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商標。
3、相同的組合商標
相同的組合商標是指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視覺上無差別,或者差別細微的組合商標。
?。ǘ┙粕虡说膶彶?br/> 近擬商標是指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在讀音、含義或者整體結構上,易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商標。
1、近似的文字商標
近似的文字商標是指商標所用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順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誤認的文字商標。
?。?)商標在使用同一種語言文字時,商標文字的讀音、含義相同,但文字字體不同,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商標文字部分不同但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無含義,會給消費者造成誤認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例:“多菱”與“多陵” “天原”與“天源” “皇冠”與“黃冠”
但商標文字的字形、字義截然不同,直觀不會給消費者造成誤認的,則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菁菁”與“晶晶” “月月”與“悅悅” “圓圓”與“源源”
商標文字使用的是同一語言文字,其含義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讀音和字形不同,商標整體結構區別較大的,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荷花”與“蓮花” “水葫蘆”與“鳳眼蓮”
“STORK”與“CRANE”(含義均為鶴) “HARK”與“EAGLE”(含義均為鷹)
?。?)相同的多音字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商標漢字已注冊或申請在先,他人僅以拼音申請注冊的,判為近似商標。
例:“天塔”與“TIAN TA” “華興”與“HUA XING”
“龍”與“LONG” “飛翔”與“FEI XIANG”
但漢語拼音已注冊或者申請在先,則不能拆斥漢字申請注冊,只是該漢字商標不得使用其漢語拼音。
但在先權力的漢語拼音有特指含義的除外。
?。?)商標文字所表述的含義相同,僅在前后、中間加上數詞、形容詞或副詞,并未改變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例:“霸王”與“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空霸王”
“一潔利”與“二得利”; “藍天”與“藍天天”
“潔”與“潔潔”; “靜”與“靜靜”
但商標文字前后、中間增加其他詞匯,改變了含義,所指事物不同并確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如:
“飛云”與“飛云嶺”、“飛云寺”;
“英雄”與“梁山英雄”、“草原英雄”
?。?)商標文字及字數相同,左右顛倒排列后未改變含義,或者無特定含義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例:“甜夢”與“夢甜” “福爾佳”與“佳爾?!?br/> “星月”與“月星” “風暴”與“暴風”
但商標文字字數相同,而文字顛倒排列后含義完全不同,或者加注漢語找音或者采用豎排方法,不足以造成誤認的,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
?。?)由三個以上的字組成、無確定含義的商標,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音近似,字形近似的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例:“三寶雙喜”與“三寶大喜” “福爾佳”與“福美佳”
“海飛斯”與“海飛達”、“海飛爾” “菲妮絲雅”與“妮菲絲雅”
“福爾達”與“福爾達佳”、“福達爾” “新寶萬殺”與“欣寶千殺”
“HILL WORLD HIGHT”與“HILL上KIND HIGHT”
(8)中文詞匯與外文詞匯常用含義相同的,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例:“老樹”與“OLD TREE” “國王”與“KING”
“公雞”與“COCK” “獅子”與“LION”
“公園”與“PARK”(英)、“LEPARC”(法)
“飛機”與“PLANE”(英)、“LAVION”(法)
“鉆石”與“DIAMOND”(英)、“LEDIAMANT”(法)
(9)由外文字母組成的無含義商標,排列順序相同,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音,字形近似,易造成誤認的,判為的似商標。
TDK與TTK KYB與KYD TWT與TMT EVF與EUF
SONY與SONI BRISS與FRISS TRICI與TRIXI CLIUS與CLISS
AKOLINE與AKOLIEA DOSYNBA與DASYNBA PENALDY與PENALDYER
但有明確含義的外文商標,即使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順序相同,但因其含義不同,且讀音有別,不足以使消費者造成誤認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PANDA(熊貓)與PANTO(啞劇)
POOL(水坑)與POOR(窮的)
CUT(切)與CUB(幼狐)、CUP(杯)
DARK(暗)與BARK(吠)、PARK(公園)
?。?0)商標文字字形近似,容易造成誤認的,一般判為的似商標。
“大亨”與“太亨”;“千山”與“干山”、“于山”; 泰山“與”秦山“
(11)由數字組成的商標,數字相同且排列順序相同或者字形近似的,判為近似商標。
例:707與701、709; 868與869 909與606; 916與619 767與797
(12)用不同文字組成的數字商標,含義相同的,視為近似商標。
851 捌伍壹 八五一
555 三五 THREE FIVE
33 三三
2、近似的圖形商標
近似的圖形商標是指整體結構或者外觀近似,視覺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標。
3、近似的組合商標
近似的組合商標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體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的商標。
(1)商標文字相同,雖然其書寫方法或者與之結合在一起的圖形有較大差別,仍應視為近似商標。
?。?)商標文字不同,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為近似商標。
?。?)商標整體或者主體近似的,判為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