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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就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疆公司)訴北京飛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飛米公司)、九天縱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九天縱橫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已經查明的專利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判決飛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專利號為ZL201830345094.5、名稱為“云臺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下稱涉案專利)的產品,并銷毀全部被控侵權產品及其生產模具;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據了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該案中,鑒于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事實已經查清,深圳中院對該案停止侵權的部分先行判決,對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將繼續審理,另行制作裁判文書。
此前,針對該案,大疆公司還曾向深圳中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在該案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對此,深圳中院作出(2020)粵03民初1668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飛米公司、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飛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并停止在其官網www.fimi.com許諾銷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臺相機產品,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站www.1688.com銷售、許諾銷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臺相機產品。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在專利案件中實施“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方式。
從深圳中院就該案作出的(2020)粵03民初1668號民事判決書可知,該案的事實和理由為:大疆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云臺相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8年12月25日獲得該專利的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830345094.5。大疆公司系該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專利按時繳納年費,至今合法有效。大疆公司發現被告飛米公司制造了名稱為“PALM Gimbal Camera 掌上云臺相機”的云臺相機,并在其官網許諾銷售、銷售。被告九天縱橫公司在1688.com電商平臺許諾銷售、銷售由被告飛米公司制造的上述云臺相機產品,大疆公司將上述侵權事實進行了公證保全。大疆公司將該被控侵權產品與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大疆公司認為,大疆公司作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被告未經大疆公司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落入大疆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關于賠償經濟損失數額的確定,由于被告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給大疆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大疆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飛米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全部被控侵權產品及其生產模具;判令被告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以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判令兩被告賠償大疆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大疆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飛米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全部被控侵權產品及其生產模具,賠償大疆公司經濟損失431.4998萬元;判令被告九天縱橫公司立即停止以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并賠償大疆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判令被告飛米公司對上述第 2 項訴訟請求中被告九天縱橫公司賠償大疆公司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大疆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28.5002萬元;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費、保全費、保險費等。
針對大疆公司的起訴,飛米公司辯稱:第一,被訴產品設計并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被訴產品是由被告飛米公司自主研發設計,其相對涉案專利設計至少存在7處明顯區別。第二,被告飛米公司產品研發成本高,上市時間短,銷量低,并沒有利潤所獲。對大疆公司稱被告飛米公司大量銷售的主張并非事實。涉案產品為高科技產品,被告飛米公司為產品研發投入了大量成本,本應今年年初上市,但由于疫情影響,到今年2月底才開始試銷售,疫情期間銷量本來就不好,加上大疆公司在四月份在速賣通申請投訴,但速賣通并沒有認定被告飛米公司侵權而要求被告飛米公司下架,后續被提起訴訟的消息傳出,導致被訴產品銷售更加艱難。雖然大疆公司以近乎全網搜索的方式,試圖證明被告飛米公司的銷量大,但是從其舉證能夠看出實際銷售量確實很小,大疆公司提交的很多店鋪網頁銷售內容,也無法確認是被告飛米公司的產品,且銷量甚微。第三,大疆公司在沒有實際賠償證據支持及未對外觀專利案件判賠客觀評估的情況下,對兩被告進行高達500萬元的賠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大疆公司的訴訟請求。
九天縱橫公司辯稱:第一,其對銷售的飛米云臺相機,并無主觀過錯,大疆公司要求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九天縱橫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商業進貨渠道。飛米公司作為一家具備合法工商登記并正常營業的企業,企業信用良好,故九天縱橫公司對飛米公司具有合理信賴前提。被控侵權產品機身及其外包裝盒上以及所附使用說明書上亦明確標示飛米公司的商標標識及商標圖樣,并與產品上的商標標識一致,九天縱橫公司已經盡到了普通銷售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并無任何主觀侵權過錯。九天縱橫公司與飛米公司簽訂有《購銷合同》,并已依約支付貨款。九天縱橫公司與飛米公司簽約后,為避免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發生違約情形,已按飛米公司指示向指定經辦人蔡煒匯入貨款共計17.2370萬元。飛米公司收到貨款依約發貨,故九天縱橫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并已支付合理對價,九天縱橫公司主觀意志屬于善意銷售。在九天縱橫公司得知銷售產品涉及外觀侵權后及時作出積極反應,已在經營網店全部下架,停止銷售。第二,大疆公司對九天縱橫公司訴請賠償不應得到支持。九天縱橫公司從飛米公司進貨數量僅107臺,實際銷售成交量也不超出其量,銷售均價也僅在1300元的水平。大疆公司未提供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客觀損失、飛米公司和九天縱橫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未經審慎評估九天縱橫公司的合理銷售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所作出的訴訟請求遠遠脫離實際。第三,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與制造者各自的法律責任獨立,不能當然地推定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大疆公司并沒提供能夠證明九天縱橫公司對被控侵權產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證據,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飛米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侵權。而九天縱橫公司的銷售行為有合同以及付款的事實基礎,且在知悉涉訴后第一時間將產品全部下架,已盡善意銷售者的義務。故作為有合法來源且合理支付價款的善意銷售者,九天縱橫公司無須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大疆公司對九天縱橫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深圳中院認為,被告飛米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全部被控侵權產品及其生產模具,被告九天縱橫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以銷售、許諾銷售的方式侵犯大疆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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