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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該案中,上訴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尤益嘉公司)與被上訴人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下稱丹麥藍罐公司)、原審被告北京當代商城有限責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下稱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884號民事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賠204萬元
丹麥藍罐公司認為尤益嘉公司進口經銷的皇冠曲奇產品正面圖案使用了與藍罐曲奇產品正面包裝、裝潢近似的圖案,且就皇冠曲奇的產地、質量、制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為皇冠曲奇產品的銷售者,在經營中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良影響擴大。故丹麥藍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尤益嘉公司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和該公司網站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判令尤益嘉公司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
尤益嘉公司辯稱,丹麥藍罐公司所訴的其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尤益嘉公司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被告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比照商標法的法定賠償標準上限300萬元內予以考慮,且丹麥藍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超過該數額,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認為,其已盡到審慎的義務,且已停止銷售皇冠曲奇產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或“原產國或地區”均為印尼,尤益嘉公司在報紙及電商網頁的廣告中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為丹麥的宣傳存在虛假成分;尤益嘉公司在電商及電視臺的廣告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并使用“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傳語,對皇冠曲奇產品質量的宣傳存在虛假成分,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尤益嘉公司是否對皇冠曲奇產品制作成分進行虛假宣傳,在本案中尚無證據予以證明。當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僅實施銷售行為,且能夠證明其進貨渠道合法,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并未侵害丹麥藍罐公司合法利益,故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并未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在《法制日報》和《光明日報》的版面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尤益嘉公司賠償丹麥藍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4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作出后,尤益嘉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尤益嘉公司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丹麥藍罐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一審判決未審查丹麥藍罐公司是否是本案虛假宣傳中的適格原告,卻認定尤益嘉公司是本案虛假宣傳中的適格被告,既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也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二,尤益嘉公司并沒有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認定錯誤;第三,即使尤益嘉公司對于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存在不當宣傳,其內容也不構成引人誤解;第四,一審判決消除影響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五,一審判決204萬元的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明顯過高;第六,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庭審筆錄不一致,足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訴訟中的爭議焦點為:第一,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第二,尤益嘉公司是否實施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三,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丹麥藍罐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判決尤益嘉公司向丹麥藍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是否恰當;第四,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否存在錯誤并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關于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銷售的皇冠曲奇產品與丹麥藍罐公司生產銷售的藍罐曲奇產品均為黃油類曲奇餅干,二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彼此之間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同時,丹麥藍罐公司于2009年被丹麥王國女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丹麥皇室御用品牌”曲奇類產品上的認證并獲準在產品上使用丹麥皇室王冠標志,丹麥藍罐公司亦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藍罐曲奇產品過程中對“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認證加以突出宣傳。本案中尤益嘉公司通過涉案的宣傳行為可能會讓相關公眾就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產生誤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的批次的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為丹麥。同時,尤益嘉公司在宣傳中涉及到的“皇家”“御制配方”“皇室御制”等宣傳用語,可能會讓相關公眾對皇冠曲奇產品是否亦獲得“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產生誤認。綜上,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之間系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二者系同行業內具有市場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均系本案的適格主體。故尤益嘉公司主張其和丹麥藍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法院認為,第一,尤益嘉公司系為皇冠曲奇產品涉案廣告宣傳語的廣告主;第二,涉案廣告對皇冠曲奇產品的宣傳存在虛假宣傳;第三,涉案廣告關于皇冠曲奇產品的虛假宣傳內容已構成引人誤解。綜上,尤益嘉公司主張其未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法院認為,尤益嘉公司在對皇冠曲奇產品的虛假宣傳行為,提升了尤益嘉公司在曲奇產品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稀釋了藍罐曲奇產品“丹麥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認證價值,從而獲得更多的消費者關注,并得到更多的交易機會,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丹麥藍罐公司的利益。尤益嘉公司和丹麥藍罐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尤益嘉公司虛假宣傳行為帶來的丹麥藍罐公司的實際損失或尤益嘉公司的違法所得,故關于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問題,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市場知名度及排名、尤益嘉公司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內容、持續時間、影響范圍、對丹麥藍罐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并無不當,因此,尤益嘉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向丹麥藍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的判項不當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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