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注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注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于,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而且美國不接受“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但可以接受CORPORATIO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2、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的要求,馬德里國際注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MM2或MM3時,10(a)和10(b)最好一起填寫。10(b)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服裝”,但是接受“服裝,例如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4、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MM18表格。MM18表格中Signature 一欄簽中文姓名,Signatory's Name (Printed)一欄必須打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Signatory's Title一欄必須打印簽字人的職務。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月/年,比如2005年3月15日,應該填寫為15/03/2005。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也要一并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