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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了吉利與威馬兩家車企之間的一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件,判令威馬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利方的涉案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汽車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技術秘密(下稱涉案技術秘密),并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4億余元。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該案當事人為上訴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吉利研究院,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統稱吉利方),上訴人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下稱威馬溫州公司),被上訴人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威馬銷售上海公司,威馬溫州公司、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銷售上海公司統稱威馬方)。
技術秘密引發糾紛
2016年,吉利集團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成都高原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馬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
2018年3月,吉利方發現,成都高原公司有多名離職員工交還的部分電腦中有這些離職員工兩年前就為威馬方工作的文件。2017年3月至6月,威馬方以成都高原公司一年內離職的部分員工作為發明人提交了大量專利申請。
2018年12月,吉利方以侵害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中,威馬方辯稱,吉利方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秘密點符合構成技術秘密的法定條件,并且認為其相關電動汽車底盤零部件技術系委托第三方供應商獨立研發或自主研發,威馬溫州公司、威馬銷售上海公司實施的生產和銷售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侵害技術秘密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
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吉利方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由威馬方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
對此,威馬方共同辯稱,吉利集團并非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吉利方請求保護的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不屬于技術秘密,一審判決判賠數額以及判令由威馬溫州公司負擔的訴訟費均過高,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威馬溫州公司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吉利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由吉利方負擔一審、二審訴訟費。
對此,吉利方共同辯稱,其對涉案技術秘密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并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實施了管理,系本案適格原告。此外,吉利方指出,威馬方具有接觸并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條件,并且威馬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本案應適用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法院判決高額賠償
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涉及成都高原公司多名曾接觸或者掌握涉案技術秘密的員工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較短時間內集中離職并入職威馬方及其關聯公司,在案證據已經證明威馬方使用了吉利方部分完全相同的涉案技術信息包括吉利方特有的技術信息,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威馬方實際獲取、使用了吉利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
該案6.4億余元的賠償額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法院確定該賠償數額的依據是什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鑒于該案缺乏計算威馬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而減少研發成本或虧損的直接證據,但依據吉利方二審證據,可以新能源汽車代表性企業同期利潤為參考,根據威馬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的記載,以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銷售數量(8.1733萬輛)及平均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其整車銷售可得利潤,并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秘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計算威馬方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利益。同時,考慮威馬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后果嚴重等因素,該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威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經計算,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4億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該案二審結合新查明事實,在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侵權判斷采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了創歷史新高的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出新招實招,對于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以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不僅充分彰顯了對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各類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也切實強化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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