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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德國馬牌Continental”,輪胎行業的從業者大多不會陌生。因認為一家汽車修理部在與其授權合作關系終止后,仍在店鋪招牌、店內海報裝潢、店鋪宣傳頁面等處使用“德國馬牌”“Continental及圖”等商標,對其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大陸輪胎德國有限公司(下稱大陸輪胎公司)展開了維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北京市程盛源汽車修理部(下稱程盛源汽修)的上訴請求,認定其在授權合作關系終止后,繼續使用大陸輪胎公司的商標及有一定影響的店鋪裝潢,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賠償大陸輪胎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糾紛緣起授權合作終止
中國商標網顯示,大陸輪胎公司在第12類、第35類、第37類的商品和服務上注冊有多件“德國馬牌”商標、“Continental及圖”商標、“CONTINENTAL SINCE1871及圖”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該公司的子公司大陸馬牌輪胎(中國)有限公司曾兩次與程盛源汽修簽訂授權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7年1月31日。
合作終止后,程盛源汽修仍在店招、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等處繼續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使用大陸輪胎公司的授權店鋪裝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書載明,大陸輪胎公司授權店鋪的店面以黃色、黑色兩種顏色搭配為基調,帶有涉案商標等固定的核心元素。店招從左到右包括駿馬圖形、獨特設計的“Continental”字樣、“德國馬牌”字樣、輪胎圖形,店招底端標注授權店鋪名稱、聯系方式等。店鋪外立面、卷簾門為黃底展示的“CONTINENTAL SINCE1871”與駿馬圖形組合標識。店內形象墻及展示架展示有“德國馬牌Continental”及駿馬圖形組合標識。
大陸輪胎公司明確主張上述店鋪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請求法院判令程盛源汽修停止使用相同或類似的裝潢,并停止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10.6萬元。
程盛源汽修認為,其店鋪位置處于核心地段,具有一定廣告效應,大陸輪胎公司主動聯系與其建立無期限授權且無授權費的合同關系,其未存有合同文本,大陸輪胎公司未通知其終止,故合同關系仍存續,其并不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是否構成侵權得以厘清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陸輪胎公司與程盛源汽修的主營業務均與輪胎相關,產品、消費群體和銷售渠道存在重合,相互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大陸輪胎公司授權店鋪裝潢的銷售和推廣時間、區域、范圍等因素,其所主張裝潢整體具有比較鮮明、統一特征,并通過在先且廣泛、長期的銷售和推廣宣傳在我國相關消費群體中獲有一定知名度,屬于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程盛源汽修在所經營的被訴店鋪及銷售推廣活動中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近似的標識及與大陸輪胎公司所主張高度一致特征的整體店面裝潢。程盛源汽修認為雙方之間存在授權合同關系等但并未提交充分佐證,而大陸輪胎公司對其2017年之后具有相應授權明確表示不予認可。程盛源汽修未經合法授權許可在被訴店鋪及大眾點評、高德地圖平臺均有相關圖片、名稱顯示的使用涉訴標識和涉訴裝潢的行為,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程盛源汽修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大陸輪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程盛源汽修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其為大陸輪胎公司授權的零售商,其零售涉案輪胎和使用大陸輪胎公司涉案商標、標識不侵犯大陸輪胎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對大陸輪胎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大陸輪胎公司則辯稱,程盛源汽修不是大陸輪胎公司子公司指定的零售商,其行為構成侵權。
關于程盛源汽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程盛源汽修雖然曾經與大陸輪胎公司之間存在授權合作關系,但該合作關系已于2017年1月31日終止,在此之后,程盛源汽修無權使用大陸輪胎公司的商標。程盛源汽修在店鋪招牌、店內海報裝潢、店內維修區域、大眾點評與高德地圖店鋪宣傳頁面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破壞了涉案商標的識別功能,侵犯了大陸輪胎公司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第37類橡膠輪胎修補等服務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程盛源汽修雖然并沒有直接在輪胎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但是其在店鋪裝潢中使用涉案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誤以為其系“德國馬牌”輪胎的專門銷售商等關聯關系,破壞了大陸輪胎公司在第12類輪胎等商品上的指示識別功能,侵犯了大陸輪胎公司在此類商品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關于程盛源汽修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程盛源汽修與大陸輪胎公司的授權合作關系結束后,無權再繼續使用大陸輪胎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店鋪裝潢,其繼續使用相關店鋪裝潢的行為對大陸輪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程盛源汽修的上訴請求。
“未經授權使用店鋪裝潢的行為,是否侵犯商標權、侵犯哪一類別的商標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司法實踐中根據個案情況有不同認定?!北本┦兄新劼蓭熓聞账匣锶?、律師趙虎表示,該案中,對于銷售輪胎商品、提供車輛及輪胎保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使用店鋪裝潢的行為,法院支持了大陸輪胎公司主張的第12類、35類、37類商標權和有一定影響的知名裝潢權益,認定侵犯3個類別上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趙虎分析提出,對于第12類輪胎商品上的涉案商標,雖然程盛源汽修并未在輪胎商品上直接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但是在店招、海報、店內區域等處的使用行為足以使得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認為其是大陸輪胎公司輪胎的專門銷售商,破壞了大陸輪胎公司在第12類商品上的涉案商標的指示識別功能;對于第35類商標,程盛源汽修全方位使用店鋪裝潢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隸屬于大陸輪胎公司的商業管理體系,是大陸輪胎公司的授權經銷商之一;對于第37類商標,由于程盛源汽修在銷售輪胎的同時提供汽修保養類服務,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汽修保養類服務經過了大陸輪胎公司的認可授權;對于有一定影響的店鋪裝潢,程盛源汽修在無授權的情況下長期使用,容易讓人誤認為其屬于大陸輪胎公司授權管理體系,不正當地利用了大陸輪胎公司品牌和裝潢承載的商譽,對大陸輪胎公司及其授權經銷商構成不正當競爭。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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