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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開發商的信譽以及知名度,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其樓盤和配套服務的品質,知名度較高的開發商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具有優勢。也正因如此,知名開發商容易被同業競爭者“搭便車”。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對中海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海集團)等起訴中海置業(福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海置業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中海置業公司將“中海”登記注冊為企業字號并在其開發的樓盤中使用“中海華僑城”字樣等行為,構成對中海集團“中?!薄爸泻5禺a”等多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值得關注的是,該案中,福建高院考慮到公眾利益,未判決被訴樓盤更改名稱,但判令中海置業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中?!弊謽拥钠髽I名稱,賠償中海集團等經濟損失共計91.6萬余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同名房企被訴侵權
中海集團成立于1988年9月8日,隸屬于中國建筑集團有限公司,1992年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經營業務涵蓋不動產開發等,其關聯公司所開發的不動產項目分布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為開拓福建市場,中海集團于2014年1月22日成立福州中海地產有限公司(下稱中海地產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經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
該案共涉及“中?!薄爸泻5禺a”等7件商標(下稱權利商標),權利人均為中海集團。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產管理、商品房銷售服務上的“中海地產及圖”注冊商標,于2010年2月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中海置業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等。讓雙方對簿公堂的是位于福建省平潭縣的一個名為“中海華僑城”的樓盤,該樓盤由中海置業公司推出。“中海華僑城”于2007年6月核準建設,2008年對外銷售。該樓盤在小區內、售樓處以及告示牌等多處,均使用了“中海華僑城”字樣。
中海集團和中海地產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鐘彬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介紹,中海置業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海集團和中海地產公司將中海置業公司起訴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請求判令中海置業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
兩審考量公眾利益
對于此次起訴,中海置業公司否認侵權并辯稱,其企業名稱系合法登記所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違反商標法,沒有對中海集團的權益造成侵犯,無需變更企業名稱?!爸泻HA僑城”的名稱是公司對平潭市場進行精準定位后命名的,具有強烈的人文屬性、地域屬性,系基于企業名稱的合理、合法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福州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中海置業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認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商標于2007年之前即已成為馳名商標,也即無法證明中海置業公司在登記其企業名稱之時屬不正當登記??紤]到其他公眾利益,福州中院未判決中海置業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責任,但判決其就持續使用行為進行賠償。福州中院酌情確定中海置業公司賠償中海集團和中海地產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91.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中海集團和中海地產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結合在案證據作出上述二審判決,認定被訴行為不僅構成商標侵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賠金額。
對于該二審判決結果,鐘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該案在公共利益的保護范圍與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競合時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達成了平衡,既維護了公眾利益,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沒有判決更改樓盤名稱,主要是基于維護公眾利益的考量。但企業名稱不涉及不特定群體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從企業字號知名度、企業名稱使用時間先后等多方面進行了論證,最終認定對方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更改企業名稱,這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誠信經營方是根本
二審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是什么?為何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卻未判令停止侵權?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該案二審審判長蔡偉。
蔡偉告訴記者,由于中海置業公司的企業名稱系通過企業名稱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該案實際上涉及兩個企業名稱權權利沖突的問題。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應當按照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則進行。從時間順序來看,中海集團成立更早,且“中?!逼髽I字號持續使用至今。而中海置業公司的企業名稱使用時間大大晚于中海集團;從主觀過錯來看,在案證據表明,“中?!弊痔栐谥泻V脴I公司成立時,在房地產開發領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中海置業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中海集團的知名度應當是知悉的。因此,中海置業公司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度、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故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中海置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那么,二審法院判決不停止侵權的理由是什么?蔡偉表示,商品房項目的名稱與普通商品名稱有別,其除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外,還具有表明地理位置的功能和含義,也與小區業主的不動產登記、戶籍管理直接相關,涉及政府管理事項。如果簡單判令停止使用,確實會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并直接影響相關公眾的切身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中海置業公司的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未予判令停止侵權的處理方式并無不當。
“相比其他領域,房地產領域的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雖然并不突出,但卻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畋丬嚒啤刃袨樵诙唐趦却_實能夠讓企業迅速拓展業務,但在知識產權保護日趨嚴格的今天,該行為定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因此,誠實守信經營才是獲得長遠發展的根本。”蔡偉提醒到。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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